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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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1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推动科普阵地建设和各类科普载体有序发展,完善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和管理机制,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制定了《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9月18日
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科普能力建设,规范科普基地的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中共四川省委宣传部(以下简称“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联合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普活动场所。
第三条 科普基地是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夯实创新发展社会基础的重要场所,是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展示科技创新成果、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在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中发挥典型示范和带动辐射作用,是我省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评估和管理工作。科普基地推荐单位、所在市(州)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科技厅,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基地日常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负责对科普基地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科普基地建设相关政策规定;
(二)研究制定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指导科普基地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科普基地认定、管理、评估、撤销、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各有关单位、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是科普基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科普基地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所在辖区内科普基地运行和管理;
(三)推荐符合要求的科普基地,配合开展科普基地评估、统计工作,协调解决科普基地建设运行中的困难问题。
第七条 科普基地的建设和依托单位是科普基地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科普基地建设发展方案,配备相应科普人员、经费、设施,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问题;
(二)制定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常态化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要求,同步组织开展相关科普活动;
(四)建立科普人才培养体系,推荐科普人才参与各类科普竞赛。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规定的科普活动;
(二)具有鲜明科普主题,具备与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定期维护更新,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资料;
(三)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科普展示水平、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显著;
(四)设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管理制度完善,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普工作规划;
(五)已运行并对外开放满两年以上;
(六)配备一定数量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七)经费投入稳定,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障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八)面向公众提供实效明显的科普服务,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500人以上科普活动6次以上,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主题性科普活动;
(九)拥有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网络宣传渠道,定期更新内容;
(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要求;
(十一)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九条 根据功能、资源特点和主要服务形式,科普基地分为场馆类、自然资源类、科技产业类和科技传播类。
第十条 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馆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博物馆、主题文化场馆展示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备可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二)配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匹配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科技馆、博物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主题文化场馆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不少于3名;
(三)鼓励建设数字化场馆,增设沉浸式体验项目,增强科普互动性和趣味性;
(四)具备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五)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50天,鼓励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
(六)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万人次;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场地。申报自然资源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4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
(二)建有室内科普展馆,配备相应展品展项,展厅总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可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室内外展示紧扣自然资源主题,传播内容科学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容量大,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含完整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
(五)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0万人次;
(六)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第十二条 科技产业类科普基地,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业、未来产业培育等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且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园等,其实验室、生产基地等可向公众开放。申报科技产业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展示的研发技术、生产工艺或产品,在同行业、同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二)建有固定科普主题展厅,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类展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产业园区类展厅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配有可容纳10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三)设有安全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配备体现自身特色的科普解说词及与研发技术、产业产品相关的科普设施设备,具备与科普主题匹配的传播方式;
(四)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其中产业园区类需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科普讲解员;
(五)面向公众开放,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类每年开放不少于12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企业类每年开放不少于18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000人次;产业园区类每年开放不少于2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1万人次;
(六)具备科普作品、产品和活动的策划、创作、开发能力,与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科普共建活动。
第十三条 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省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书籍)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科技传播类科普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在广播、电视、网站等平台开设的科普栏目,或科普类报纸、杂志、图书等出版物;
(二)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创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备5名以上专兼职人员;
(三)有固定栏目或版面,围绕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内容开展宣传,及时更新;
(四)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且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
(五)建立科普内容审核机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六)具备可量化的传播效果指标,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广播、电视科普栏目的年平均收听/收看人次不低于50万;
2.科普类报纸、杂志的年平均发行量不低于2万份,科普图书累计发行量不低于5000册;
3.网络科普专栏年平均访问量不低于10万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科普基地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第十五条 各省级单位、中央在川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市(州)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需指定1个主要依托单位,参与各方应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填写认定申报表,并提交相关附件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统筹科普基地评审认定工作,适时发布年度认定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材料,经推荐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科技厅受理。
第十八条 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科普基地的单位进行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评审专家由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相关领域专家及科技管理部门专家组成。
第十九条 评审程序分为形式审查、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四个阶段:
(一)形式审查。对照申报条件,检查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完整性、合规性;
(二)会议评审。了解申报单位科普资源、科普展示、科普活动、科普管理等情况;
(三)现场考察。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实地核查,核实申报材料真实性;
(四)综合评议。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结合会议评审、现场考察情况,提出当年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现场考察阶段,评审专家对申报单位实名打分,对不予推荐的单位,应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一条 新认定科普基地建议名单,在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科技厅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证明材料;逾期或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联合授牌,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重新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相应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运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科普基地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完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发挥自身特色,提升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推动全社会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科普基地每年应在全国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科技之春、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对公众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二十五条 科普基地应定期更新科普场所、科普展品展项、实验器材和科普宣传品,具备科普展教品数字化开发能力和计划,满足科普活动开展需求。
第二十六条 科普基地须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及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相关法规,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施运行安全:定期检修科普设施设备(如互动装置、实验器材、电力系统),确保运行完好;危险区域(如实验室、生产车间)设置物理隔离和警示标识,配备防护装备;
(二)科普活动安全:制定科普活动安全预案,开展参与人员安全培训;高风险活动配备专业安保及医疗人员全程监护;
(三)科普内容安全:确保传播内容导向正确、科学准确,无伪科学、虚假信息及危害国家安全内容;涉及科技成果宣传展示的,需经科普基地主体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保密管理部门审查,严防国防、军工等领域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七条 科普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提升科普工作者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支持鼓励相关工作人员参与科学技术普及职称评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普基地发生名称变更、依托单位变更、场地搬迁或设施更新改造等影响正常开放和业务开展的重大事项,应提前1个月向科技厅报告。
第六章 基地评估
第二十九条 科普基地实行“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科普基地每3年接受一次周期评估,科技厅每年发布参评基地名单,参评基地按要求准备评估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
第三十条 周期评估主要复核科普基地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科普工作综合成效是否良好。评估方式包括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具体方式根据科普基地实际情况确定:
(一)会议评审。科技厅对评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基地组织会议评审,专家根据材料评估科普基地设施建设、人员队伍、科普活动开展、科普宣传成效等情况;
(二)实地核查。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实地核查。
第三十一条 周期评估总分100分,90分(含)以上的为五星级,80分(含)-90分的为四星级,60分(含)-80分的为三星级,60分以下为不合格。周期评估结果作为科普基地评优、项目支持、重大科普活动承办遴选,及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周期评估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普基地,需限期整改,整改期限1年:
(一)运行期间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泄密事件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二)科普内容陈旧、科普设施老化,无法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
(三)公众对展示展览条件、接待服务水平意见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未发挥科普基地作用的;
(五)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整改到期后,经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合格的,继续保留“科普基地”称号。
第三十三条 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科普基地”称号:
(一)连续两年未按要求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总结、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工作的;
(二)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且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主动申报或经专家评估后建议取消的;
(三)限期整改后,经专家评估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四)不接受科技厅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
(五)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处罚的;
(六)发生泄露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七)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八)有损害公众利益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或自愿放弃科普基地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普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认定、参与周期评估的科普基地应确保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在认定和评估过程中,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四川省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参与认定评审、考核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和廉政规定,按照相关要求,科学、公正地行使职责和权利。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0日起施行,《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川科奖〔2020〕5号)和《四川省省级科普基地认定及评估后补助实施细则》(川科政〔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政策解读:
《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