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道·元智力论

深读《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成果转化为什么被提到了"立项"和"验收"

2026/10/10
来源:山东科技服务(微信公众号)
管理员

2026年10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意见》对外发布。

七个部分,五方面创新,19项重点举措。读这份文件,多数人的注意力会落在"人工智能+""能源革命""未来产业"这些显性热词上。

但在我看来,文件里最需要慢慢读的,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部分第(五)条里的一句话:

"探索建立科技项目全过程评价机制,立项时一体部署研发和转化任务,验收时考核应用实绩,解决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脱节问题。"

一句话,三个分句,对准一个说了四十年的老问题。

而它给出的解法很不一样——它没有要求科研人员"更重视转化",而是把转化直接写进了项目管理的两个端点。

这是一个值得拆开看的设计。

◆ ◆ ◆

一、先说这句话的分量:它不是表态,是改流程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这类表述,几十年来反复出现。但这一句不是常规表态:

  • "全过程评价机制"
    ——动的是评价制度;
  • "立项时一体部署转化任务"
    ——动的是选题与立项制度;
  • "验收时考核应用实绩"
    ——动的是验收制度;
  • 结尾落在"解决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脱节问题"——它不是提要求,是宣布要修一个具体的故障。

换句话说,以前的政策说的是"转化很重要,大家要努力";这一句说的是"转化要在流程里被安放好"。

差别在哪里?前者的执行力取决于人的觉悟,后者的执行力取决于制度的刚性。

◆ ◆ ◆

二、四十年"两张皮":问题为什么一直出在链条末端

科技成果转化的"两张皮",不是一个新问题。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答记者问,这个主攻方向已经持续了四十多年:

"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吹响'科学的春天'号角,确立'科学技术是生产力'。1985年3月,党中央作出《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改革目标锁定在解决科研与生产割裂、科技和经济'两张皮'上。1999年8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把企业确立为技术创新主体,目标仍然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

同一篇答记者问还引述了这样一个判断:

"改革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要进一步打通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

四十年,目标没有变。但答记者问同时承认,实现路径有不小的变化:

"过去为解决科技和经济'两张皮'问题,比较注重供给端改革,强调科技创新成果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产学研紧密结合等,比较突出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意见》在继续强调供给端改革的同时,更加重视需求端发力。"

这段话是理解"为什么是立项和验收"的钥匙。

供给端改革改善的是什么?是"成果出来之后,好不好转"——赋权、收益分配、尽职免责、中介服务、交易市场,都属于这一类。这些改革非常必要,也取得了实际成效。

但现实中相当一部分转化失败,问题不在"出来之后",而在"出来之前":这个成果从选题那一刻起,就不是市场需要的东西;或者即便有需求,它的技术形态、成本结构、配套条件也决定了它没法产业化。

供给端改革无法解决需求错配。

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往链条两端伸手。

以往:转化排在链条最末端立项看技术指标研发攻关转化不考核结题验收看论文专利再找企业对接滞后结果: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两张皮」,转化阶段无人负责《意见》:转化嵌入立项端与验收端立项时一体部署转化任务研发过程执行与中试衔接验收时考核应用实绩转化的责任在立项端锁定、在验收端兑现

图1 转化任务在项目链条中的位置

◆ ◆ ◆

三、为什么是"立项"——转化能力是设计出来的,不是补救出来的

一个科研项目在立项那一刻,已经有四件事被决定了:

立项时决定的事
定错了会怎样
谁来用(承接主体)
结题后才发现没有企业接得住
用来干什么(应用场景)
只能停在技术指标演示阶段
成果长什么样(技术形态、成本与配套)
实验室做得出来,产线上做不出来或做不起
成果归谁(知识产权与权益安排)
谈判阶段扯皮,错过产业化窗口

这四件事有一个共同特征:它们都是"设计"出来的,不是"补救"出来的。

前面几项如果都定错了,结题之后再组织多少次对接会、路演会,效果都有限。

所以"立项时一体部署研发和转化任务"的实质是:立项书和任务书里,转化任务要有自己的席位——应用场景是谁的、承接方是谁、知识产权怎么安排,要和研发指标一起写、一起审。

这不是凭空来的做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已经这么做了一段时间。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2024年3月31日)第三条明确: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第八条进一步要求,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要"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也就是说:"全链条一体化"在国家科技计划层面已是成熟做法。《意见》要做的,是把它从"国家计划"这个层面,推到口径更宽的"科技项目"上去。

而"口径更宽"这四个字,恰恰是这件事的难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天然目标导向,而"科技项目"包含大量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类项目。怎么分类适配,是后面细则要回答的问题。

◆ ◆ ◆

四、为什么是"验收"——结算点决定行为方式

立项端部署了转化任务,如果验收端不查,那句话就只是一份承诺。

验收是科研项目的结算点:经费怎么算、结论怎么下、后续还支不支持,都在这里定。科研人员对验收规则的敏感度,远高于对文件精神的敏感度。

考核什么,就得到什么。

事实上,"验收看应用"这条线索也是逐步长出来的:

  • 2018年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提出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要求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 同年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提出"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明确"有明确应用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后评估"。
  • 2024年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24〕28号)第二十条要求"严把项目验收关";第二十一条规定"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第二十六条明确专项验收"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

可以看出,制度方向一直是清晰的,但此前多限定在特定计划、特定类别或不定期抽查的层面。《意见》的增量在于:把"考核应用实绩"确立为科技项目的通用要求。

一审与一评之间,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差别。

此前的评价,多数是在回答"有没有成果"——有没有论文、有没有专利、技术指标达没达到。

"应用实绩"问的是另一个问题:成果有没有被用、被谁用、用出了什么结果。

这两个问题之间,隔着一整条转化链条。而现实中,签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做一次技术咨询服务,都能计入转化金额——据《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5》,2024年度4059家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总合同金额2269.1亿元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占88.6%,而真正发生产权转移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计仅占11.4%。

所以"应用实绩"能不能立住,关键就看它认的是"签了合同",还是"真正用起来了"。

这也正是《意见》第(四)条"建立用户考核评价成果的机制"的用意——把"有没有用"的判断权交给用户,而不是交给成果的提供方。

◆ ◆ ◆

五、一条完整的官方逻辑链:选题—管理—评价

到这里,立项和验收各自解决什么问题已经清楚。但更能说明这是"设计"而不是"拼凑"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答记者问里的一段话。

在解释"聚焦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深化改革"这项任务时,答记者问说:

"《意见》在这项重大改革任务开篇,就要求'在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中按需部署科技任务,健全需求导向的选题制度、责权利一致的管理制度、应用导向的评价制度',更加突出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

请注意这三个制度的排列:

制度
对应环节
解决的问题
需求导向的选题制度
立项端
让转化从"从需求出发"开始
责权利一致的管理制度
项目过程
有人负责、有权处置、有责可追
应用导向的评价制度
验收端
以实际价值结算

三个制度连起来,是一条完整的链条。所以"立项时一体部署、验收时考核应用实绩"不是孤立的两句话,而是这条链条的首尾两端。

◆ ◆ ◆

六、为什么必须两端同时改

理解了这个链条,也就理解了为什么单改一端不成立:

  • 只改立项端
    立项书里写了转化任务,验收时不查——转化任务会迅速退化成一种填空题,被"应用前景广阔"这类话填满。
  • 只改验收端
    验收时要应用实绩,但立项时没部署应用场景、没确定承接方——到验收时无论怎么补,材料都是后补的,只能做成一次性的合规动作。
  • 两端同时锁死
    立项时的承诺,在过程中被执行,在验收时被兑现,闭环才成立。

中间那一环——"责权利一致的管理制度"——是把首尾两端焊起来的那道焊缝。

◆ ◆ ◆

七、"应用实绩"四个字,会改变哪些事

如果这一条真正落地,被改变的不只是填表方式。至少六件事会跟着动:

  1. 科研人员的选题方式。
    从"从文献缝隙里找题目",转向"从产业问题里找题目"。因为验收要考核应用实绩,选题阶段就得先把应用场景想清楚。
  2. 高校院所的评价体系。
    项目验收口径的变化,最终会传导到职称、考核和资源配置上——这是《意见》第(十九)条"加快推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激励与报项目、发论文、评奖励等适度脱钩"的另一面。
  3. 企业的角色。
    从"被转化的对象",变成"出题人、答题人、阅卷人"。这也是《意见》第(四)条"建立用户考核评价成果的机制,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地位"的落点。
  4. 项目管理部门的评审标准。
    评审席上要不要坐需求方代表?任务书里的转化任务由谁来审?这些细节决定了这条规定是真约束还是软约束。
  5. 技术转移从业者的介入时点。
    从"结题之后牵线搭桥",前移到"立项时就进项目组"。转化不再只是一个"环节",而成为贯穿项目全程的一项职能。
  6. 技术市场与中介机构的服务形态。
    从成果端的单向推介,转向需求端的场景组织、用户对接与产业化陪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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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点需要冷静看待的地方

作为一个仍处在"探索建立"阶段的机制,有三点值得留在心里。

其一,文件用的是"探索建立",不是"建立"。

"应用实绩"如何度量、在验收结论中占多大权重、与现行分类评价体系如何并轨——这些参数还没有公布。制度方向是清晰的,但约束力要等配套细则才能判断。

其二,基础研究类项目如何适配,是个真问题。

从国发〔2018〕25号到国科发资〔2024〕28号,制度设计一直是分类评价: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看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技术和产品开发类看成熟度与转化应用,应用示范类看规模化推广与经济社会效益。"应用实绩"这条要求落在哪一类、以什么形式落地,需要细则区分清楚。如果所有项目一律套用,反而可能伤及源头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本身对此是有警觉的。它同时写入"不能脱实向虚、贪大求全、搞泡沫化""不能盲目求新、顾此失彼",并对"一哄而上、盲目投资等造成重大损失"明确要严肃追究责任。而在谈监管时,答记者问给出的方法论是"对看得准、有发展前景的,要引导健康规范;对一时看不准的,要设置'观察期'"——留观察期,而不是一刀切。这个取向,值得在落实转化条款时同样贯彻。

其三,要防"填空化"。

立项书里加一句"本项目将同步部署转化任务"是容易的。难的是那句话背后,有没有一个真实的应用场景和一个可信的承接主体。如果评审环节不引入真实需求方的判断,这一条完全有可能变成另一种形式的走过场。

◆ ◆ ◆

九、结语:一次评价逻辑的换挡

把转化写进立项和验收,表面上看是管理流程的技术性调整。往深一层看,它是一次评价逻辑的换挡:

  • 过去问的是:我投入了多少、产出了多少——经费、论文、专利、技术指标;
  • 现在开始问:这些投入最终解决了什么问题、被谁用上了。

《意见》第(五)条整句话,落在一个"实"字上——"现实生产力""应用实绩"。答记者问里也有一句很直接的话:

"创新不是发表论文、申请到专利就大功告成了,创新必须落实到创造新的增长点上,把创新成果变成实实在在的产业活动。"

这句话说的是目标。而"立项时一体部署、验收时考核应用实绩",说的是怎么让目标落下来。

所以,对这条规定的观察重点,不必放在文件里写了什么,而要放在——

将来评审席上坐着谁,验收表上填的是什么。


数据与引用说明
本文事实与引文均来自公开官方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工信部火炬中心、国家统计局、全国人大常委会等。政策原文引用均以引号标注,未作改写;对制度的分析性判断已在文中标明性质。所引数据口径差异处已并列呈现。凡官方尚未明确之处,本文未作断言。本文为公开政策分析,不构成对任何主体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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